申请人:山东泉信良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010568号“沃悦汇 WOL WO YUE DEPARTMEN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57539849、7404735、18123735、11726071号商标在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