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依乐(上海)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30877号“BURANDO EN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094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594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21432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1615449号“恒虎 HENGH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75605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6946451号“华豫国安 HYG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行业内取得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四、六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U盘形式):引证商标一、二、四、六流程状态页面及引证商标二、四、六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受理通知书;著作权证明材料;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四、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一、二、四、六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五图形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五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三、五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商业审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