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守祥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896886号“陈新伯凉茶 CHENXINBOLIANGCH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33804号“上兰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陈新伯”为申请人核心品牌商标,申请人在第5类、第35类成功注册“陈新伯草药”商标。申请商标并未指明商品的产地、原材料,亦或者是商品的用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取得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凉茶”,使用在指定的除茶味非酒精饮料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茶味非酒精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冰茶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