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经纶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横河电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58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412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8年7月28日至2021年7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在“1.工厂管理和工业用仪器生产线控制系统;2.分布式工序控制系统;3.电子控制系统;4.包装控制系统;5.专用控制系统;6.远距离监控系统(传感器,转换器,发送器)电子发送器;7.电子分压发送器;8.气动分压发送器;9.涡流流量计;10.磁通计;11.遮光板;12.数据测量系统;13.便携式仪器;14.磁性材料测试设备LSI测试系统;15.纸和涂料生产中用的控制重量和温度的BHCENTUM系统;16.啤酒和其它碳酸盐饮料的监测器;17.总导航系统;18.主发动机的桥式机动系统;19.液化天然气液化丙烷气油船安全测量/控制设备;20.航行控制器;21.温度控制器;22.姿态控制制/指示器;23.转数指示器;24.检测设备;25.程序控制用计算机系统;26.生产用和通用微型计算机系统;27.微处理机乘积支援设备;28.CAD/CAM(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生产)系统;29.集成设计系统;30.为PCB(印刷线路板)设计的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31.印刷线路板用的计算机辅助设计/计算机辅助生产系统;32.办公用电子设备”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工厂管理和工业用仪器生产线控制系统”等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持续、合法、有效地将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
1.公司介绍、公司分布、发展经历、企业工商信息等情况介绍;
2.被申请人产品解决方案介绍;
3.产品照片、产品信息介绍网页、产品宣传册、产品使用说明书;
4. 销售合同、发票及发票查验明细、送货&签收单、提货单、发货清单、英文物流单、英文货运单及译文;
5.分散控制系统、gyrocompass百度百科介绍;
6.在杂志期刊及网络媒体等投放的广告宣传资料;
7.展位图片及展会相关网页信息等;
8.网络媒体宣传;
9.公益活动参与信息介绍及照片;
10. 被申请人商标档案等。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经核对,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材料已基本包含撤销阶段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86年12月29日申请注册,1987年8月10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工厂管理和工业用仪器生产线控制系统”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7年8月9日。2021年7月28日,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鉴于复审商标使用的指定期间跨越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商业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注册人使用商标的证据材料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证据材料。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了其子公司与广州扶创电子设备有限公司等主体签订的销售合同,多形成于指定期间内,并有金额及主体相对应的发票、加盖公章或买方联系人签字的送货&签收单佐证销售行为的实际履行,送货&签收单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标识,销售合同及发票显示的“控制单元”、“调节器”、“*工业自动控制仪表系统*模块”等商品为非规范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控制系统”、“便携式仪器”、“程序控制用计算机系统”等相同或类似商品属于同一商品范畴。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等,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电子控制系统”、“便携式仪器”、“程序控制用计算机系统”等相同或类似的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公开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