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挽君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861479号“探本”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9413131号“探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撤销决定至本案审理时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