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晓洁
委托代理人:企运网企业服务(武汉)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71529号“忠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60165号“忠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审理中,仍应视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米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忠诚”与引证商标“忠诚”仅书写方式不同,文字构成相同,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