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因斯丹特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陈科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5日对第38381122号“DUO60V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由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注册的大量商标已于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截图、微信公众号截图;
2、申请人“Instant pot”品牌产品在亚马逊电商平台上的销售网页截图;
3、相关网络媒体关于“Instant pot”品牌的宣传报道;
4、产品实物照片、包装图片、使用手册、参展照片及展会宣传页;
5、被申请人名下的注册商标列表、部分涉嫌摹仿的他人知名品牌介绍;
6、在先行政机关裁定。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空气炸锅等商品上。2020年1月20日初步审定并公告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1年7月7日,争议商标经(2021)商标异字第85699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并于2021年9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
2、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类、第9类、第10类、第11类、第21类、第25类、第35类、第41类、第42类、第43类等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括:第31681426号“奶佩奇”商标(“小猪佩奇”是一部电视动画片)、第33416300号“食尚云森”商标(“食尚森活”是一款台湾营养代餐粉品牌)、第35917557号“标志先生”商标(“标志先生”是深圳一家LOGO设计公司的字号)以及30多件含“Instant”的英文商标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1年9月14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第2项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10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部分与他人在影视作品、食品及其他行业领域内在先知名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作为一名自然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在关联性较弱的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已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其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此种不以使用为目的囤积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