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518762号“吾乐家居WULE HO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吾乐家居WULE HOME 40518762

阅读:59258 2022-1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植彩美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州市吾乐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0518762号“吾乐家居WULE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首家集研发、设…

  申请人:北京植彩美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潮州市吾乐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载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对第40518762号“吾乐家居WULE HO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国内首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为一体,批发,安装一条龙的专业成品窗帘制造企业,旗下主要拥有“未来e家”品牌,并于2006年行业内首家引进“艺术窗帘”概念。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难谓善意,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证书;

  2、媒体报道视频截图;

  3、门店照片、办公场所照片、品牌形象衍生图片、宣传单、车体广告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根据其经营需要独创设计而成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特殊的设计理念。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且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标识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实际宣传推广图片。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质证意见与原无效宣告理由基本相同。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9月27日。该项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9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20年9月28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程序问题均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为单方自制材料、或未体现具体的形成时间、或仅与窗帘家装有关,且争议商标“吾乐家居WULE HOME”与申请人证据中体现的“未来e家”、“未来e家wle home”标识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即2019年8月21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该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现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情形。

  此外,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属于程序性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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