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陕西凯菲乐嘉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6039742号“派尔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22838849号“美尔奇MERQ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08876号“美尔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争议商标注册,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蒙娜丽莎”商标的相关知名度证据、所获荣誉;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4、产品广告支出审计报告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6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后,于2021年11月7日核准注册在第19类“木板”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由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在第19类木地板、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截止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驳回复审诉讼程序中,仍为在先申请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2021年11月7日)于2019年11月1日之后,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以及相关程序问题均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9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予以审理。鉴于引证商标二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尚未初步审定,但申请在先,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将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木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或申请在先的“木地板、非金属建筑材料、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申请人援引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有关权益在本案中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我局不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