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丰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国方识别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69127号“RIIF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在原有商标的基础上重新设计而成,不超出原注册范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450459H号“RIFO”商标、注册于第25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450459号“RIF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状态未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在“十字褡;服装绶带;(牧师、神父穿的)白麻布长袍”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绶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RIIFO”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Rifo”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宗教服装;服装绶带”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