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好太太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滕州市优品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08461号“HOTAIT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34488387号“HOTAITAI”商标、第37138532号“HAOTAITAI”商标、第40104926号“HTAITAI”商标、第40106400号“HTAITAI”商标、第46096739号“HAOTAITAI”商标、第53094793号“HAOTAITAI”商标、第53413182号“HAOTAITAI”商标、第56656409号“HAOTAIT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将要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引证商标二、六、七、八状态未定。请求缓审本案最终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档案。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未转让至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三、四经无效宣告程序被宣告无效,本案审理时,无效宣告裁定尚未生效。引证商标二经驳回复审程序在生物指纹门锁商品上被驳回注册,在量具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引证商标六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尚未生效。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仍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HOTAITAI”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挂锁(非电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指定使用的电子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共存于市场 ,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七、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