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911895号“红火台”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红火台 41911895

阅读:130368 2022-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红火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1911895号“红火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商标以外,还抢注、抄袭了…

  申请人:红火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瀚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邦尼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30日对第41911895号“红火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抢注、囤积商标的一贯恶意。被申请人除抢注申请人商标以外,还抢注、抄袭了多件与他人在先品牌、商号、姓名、文学作品或存在不良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的抢注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且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1532325号、第21532057号“红火台”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2、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资料;3、申请人商标的相关宣传使用资料;4、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商标注册信息资料;5、其他相关证据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7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第43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68件商标,其中包含“妖妖灵;空中客车;TFBOYS;国将;国养;诺欧 NEOMA;DCEP;智产桔”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或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主要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首先,《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前半段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由于《商标法》的其他条款对于在先商标权利保护问题已经做了相应的规定,所以本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在先权利为商号权。对于商号权的保护是以该商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且为一定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为适用条件。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日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号,使用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或类似的服务或商品上,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侵犯申请人的商号权。其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规定的“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通过其宣传、使用,在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上或与之相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三,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中,“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是指我国人民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本案争议商标其本身并无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人、代表人以及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在先商标的恶意抢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了“妖妖灵;空中客车;TFBOYS;国将;国养;诺欧 NEOMA;DCEP;智产桔”等多件与他人品牌近似或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之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正常的使用需要,具有恶意抢注商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这种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此外,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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