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任县益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23624号“益民医药YIM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605701号、第58531574号、第57770725号、第12065759号商标均已无效,故上述四枚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590213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