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灿烂千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276026号“公路商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在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791053号、第59072656号商标均已失效,故上述两商标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