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821246号“LX 利星 LIX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X 利星 LIXING 18821246

阅读:111960 2022-12-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利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21246号“LX 利星 LI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212号决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航空港区利星电子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京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卓识众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21246号“LX 利星 LIX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212号决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212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供货合同若干份;

  2、销售发票若干;

  3、相关产品实物、外包装、名片等照片若干;

  4、检验报告若干;

  5、使用说明书、产品外观图样等材料若干;

  6、申请人为需方的销售合同一份。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17年5月21日在第9类电影摄影机;报警器;防盗报警器;导航仪器;电子监控装置;扬声器喇叭六项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在案的证据1、证据2均未体现复审商标,且上述证据中体现的商品名称为“LED灯”、“长排警灯”等内容,上述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均不符。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其余在案证据或为自制证据、或未显示日期、或不能表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本案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

本文《关于第18821246号“LX 利星 LIX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LX 利星 LIXING 1882124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23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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