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九层楼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华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中贸促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7074975号“JOYSLORE”商标(第35类,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965号决定,于2022年3月2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3965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未提交复审商标在2018年9月7日至2021年9月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线上销售平台证明及天猫网址信息;
2、产品购销合同、增值税票、采购送货单及销售送货单;
3、商标许可授权书;
4、网络推广搜索信息;
5、天猫产品介绍页及客户评价截图;
6、商标转让证明及商标注册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第35类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第35类上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10月28日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处于商标专用权期限范围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服务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所有人或该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等在向不特定他人提供该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时,将该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提供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基本未体现出申请人或复审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在向他人提供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时,将复审商标作为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标志进行使用的内容,故复审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因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