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笨蛙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金小蜂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09280号“小笨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277008号“笨小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笨蛙”注册商标资料、使用宣传情况、推广合同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部分服务在异议程序中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该决定已经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较为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 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烹饪设备出租”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的不同商标享有独立的商标专用权,其先后注册的商标之间不当然具有延续关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备办宴席;咖啡馆;餐厅;餐馆;流动饮食供应;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