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子到家(陕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80327号“西子到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93813号商标、第7018757号商标、第7383234号商标、第1238282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申请商标能够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区别商品来源,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与误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均含有显著识读的中文“西子”,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量具、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各引证商标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