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慧永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87746号“解放创领INNOVATION LEA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68365号“TOSHIBA LEADING INNOVATION及图”商标、第5764649号“TOSHIBA LEADING INNOVATION及图”商标、第5764650号“领先创新TOSHIBA LEADING INNOV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构成、呼叫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