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42522号“爱淇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爱淇味 44742522

阅读:41653 2022-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7983号《关于第44742522号“爱淇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69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

  申请人:三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67983号《关于第44742522号“爱淇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69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程序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故其不再构成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42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942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被核准注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二主体已被注销,故其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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