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659290号“GOOD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OD ME 43659290

阅读:92518 2022-01-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53920号《关于第43659290号“GOOD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7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

  申请人:浙江古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53920号《关于第43659290号“GOOD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788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撤销程序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648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1220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注册申请程序中被驳回,前述商标已无效。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526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专用期于2020年5月27日届满,商标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商标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该商标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07日

本文《关于第43659290号“GOOD 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GOOD ME 4365929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72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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