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芹香
委托代理人:绍兴世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刘亚勋
申请人因第4504112号“深度105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04340号决定,于2021年3月1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拥有57件商标,众多抢注他人商标被无效或被异议不予注册,多件商标在商标超市转让售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经调查,未发现任何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在水净化装置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4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阶段就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深度105水龙头净水器产品及外包装图片、拼多多平台挂售信息和客户评价、产品交易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商标授权书及授权公司执照、门店图片证据光盘。
我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存在造假行为或为自制证据,不足以采信。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5年2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08年2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微波炉(厨房用具);电饭锅;电暖器;吸油烟机;浴室装置;水净化装置;太阳能热水器”商品上。经续展注册,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2月27日。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授权书》虽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自200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期间许可郑州美迪建材有限公司使用,但郑州美迪建材有限公司的产品检验报告除首页外,并未附具体的检验内容,且经首页二维码查询,被申请人所提交的检验报告页面显示的产品名称、受检单位等内容与该页面实际内容不一致,我局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提交的开具给余曦的收据显示时间为2020年10月8日,不在指定期间内。被申请人开具给成进、河南卯之星广告有限公司的收据均无其他证据可与之相佐证,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其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此外,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图片、拼多多平台挂售页面和客户评价、门店图片均未显示日期,产品合格证未显示复审商标及产品。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2017年7月28日至2020年7月27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水净化装置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水净化装置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