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725158号“觀二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觀二心 36725158

阅读:167788 2022-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菩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昱阳(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3071号《关于第36725158号“觀二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49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

  申请人:上海菩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昱阳(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3071号《关于第36725158号“觀二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49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6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觀二心”,指定使用在“贴剂;药草;药用洗液;医用艾草;艾卷”等商品上,依据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不易对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36725158号“觀二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觀二心 3672515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683.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