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菩蕾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昱阳(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053071号《关于第36725158号“觀二心”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491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我局被诉决定。我局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行终462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另行组成合议组依法重新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申请商标为“觀二心”,指定使用在“贴剂;药草;药用洗液;医用艾草;艾卷”等商品上,依据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水平及认知能力,不易对所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功能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