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ERLIKON VERMOGENS-VERWALTUNG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69226号重审第0000002841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21067F号“OERLIK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39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94550号“OERLi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我局审理查明,至本案重新审理时止:
1、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4794753号“OERLI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
2、引证商标二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3、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5471950号“oerli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471945号“Oerli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1112222A“innovation has a name oerlik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71937号“Oerlikon Corpora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权利人与申请人系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五处于宽展期内。引证商标六因商标专用权期限届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在第6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六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六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实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可予以核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复审商品、第40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