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台州迪松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京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34960号“MOJA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38155号“JACK”商标、第1390894号“杰克 JACK”商标、第1569883号“JACK”商标、第3059534号“杰克”商标、第15725823号“JACK”商标、第36884888号“JACK”商标、第42457183号“JACK”商标、第49044180号“杰克 JACK”商标、第49066466号“杰克 JACK+”商标、第49067619号“JAC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字母构成、整体视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