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极上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三河市玖慧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250516号“美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1204号“美满”商标、第8724667号“美满 MAGIC IN及图”商标、第14668041号“美满生活”商标、第14668039号“美满生活”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诸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专用期至2021年10月27日。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包含显著认读汉字“美满”,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水(饮料);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啤酒;烈性酒配料;茶饮料”等商品在加工工艺、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处于宽展期,商标权利未确定,其商标状态对本案的审理结果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是否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