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361478号“黑驴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驴鲜生 54361478

阅读:33555 2022-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小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61478号“黑驴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03715号“黑驴精品”商标、第40252960号“黑驴精品”商标、第29793633号“黑鲜生”商标(以下分别…

  申请人: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小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61478号“黑驴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803715号“黑驴精品”商标、第40252960号“黑驴精品”商标、第29793633号“黑鲜生”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许可书;申请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文字“黑驴精品”、“黑驴精品”、“黑鲜生”的汉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54361478号“黑驴鲜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黑驴鲜生 5436147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6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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