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香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小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45370号“黑驴鲜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952144号“黑鲜生”商标、第51889887号“黑驴精品 级及图”商标、第7247921号“小黑驴”商标、第9994530号“小黑驴”商标、第35102770号“小黑驴”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三、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状态。引证商标三、四处于撤三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四、已有多个类似商标成功并存注册。五、申请人请求放弃“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则引证商标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的其余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授权使用许可书;申请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因与在先权利相冲突已被我局发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其注册申请,并未获得商标专用权,现为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二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请求放弃“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故申请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是否与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的文字“黑鲜生”、“小黑驴”汉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未形成明显含义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贝壳类动物(非活);水产罐头”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干燕窝;海参(非活);罐装水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已注册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