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昌县庆源丰高效节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红泰狼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404270号“庆源丰 YAN QING YUAN 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60755号“石开 YAN及图”商标、第13044798号“yan及图”商标、第9716701号“庆丰源”商标、第23928015号“YAN 龑”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成内容、呼叫以及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综上,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庆源丰 YAN QING YUAN FENG”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YAN”、“yan”、“庆丰源”、“YAN”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用地膜;隔热耐火材料;农业用塑料软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防火水泥涂料;电控透光塑料薄膜;非金属软管”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案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