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长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政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94377号“燕吉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燕吉安”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
申请人:河南长马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政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94377号“燕吉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燕吉安”整体有别于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