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晋江麦斯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台州国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25日对第18399021号“白小萌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与申请人第16565748号“萌小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注册、转让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及“优牧之选”品牌建立紧密唯一对应关系,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公司简介;2、相关品牌排名及媒体报道;3、“优牧之选”品牌介绍及商标注册情况;4、“白小萌”商标注册情况;5、搜狗百科对“小白”的介绍;6、类似案件判决书等。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水果罐头、腌制蔬菜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由晋江市彩客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6年5月14日排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饼干、谷粉制食品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17年7月27日转让至申请人所有。
3、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故本案仅针对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能否维持注册进行审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无效宣告申请书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
由我局查明的事实1、2显示,本案引证商标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本案应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文字“白小萌”与引证商标文字“萌小白”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认读上相近,故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奶昔”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成为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奶昔”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