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小青蛙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棉蜓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31日对第35820624号“周必鸭ZHOUB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7936086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第6313764号“周黑鸭ZHOUHEIYA”商标、第7932855号“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关联企业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营业执照、引证商标信息;
2.关于认定“周黑鸭ZHOUHEIYA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3.申请人厂房及各地专营店照片;
4.周黑鸭商标广告宣传及合作材料;
5.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板鸭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字号权,从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板鸭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板鸭、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争议商标所标识的商品源自申请人,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他人在先字号权的保护以争议商标的文字与该字号的文字相同或基本相同为前提。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尚未达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程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尚不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该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于字号权人,或与字号权人有某种特定联系。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