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北方动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中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瑞宇康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9日对第39069270号“糖心宝贝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天津广播电视台为申请人大股东,“糖心宝贝”为《糖心家族》节目中对收看节目儿童的统称。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同一城市,且双方有合作关系。被申请人明知“糖心家族”品牌的存在,仍在与申请人行业相同的类别上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恶意。三、争议商标与第18738473号、第7481624号“糖心家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光盘)
1、申请人营业执照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天津电视台少儿频道出具的证明;
2、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信息;
3、双方授权“糖心家族”品牌使用合作协议及汇款记录;
4、今晚报;
5、节目获奖证书、节目视频;
6、在先裁定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2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学校(教育)、教学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幼儿园等服务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本案中,根据证据3可知,申请人在2017年8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间将其“糖心家族”品牌授权给被申请人从事“早教”使用,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糖心家族”品牌理应知晓,其在与“早教”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糖心宝贝儿”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部分“糖心家族”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教学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教育、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