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华顺润通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58708号“季氏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206200、7082861、541273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待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过实际的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使消费者将之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综上,请求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及外包装图片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葡萄酒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烧酒、葡萄酒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季氏坊”、引证商标二“季氏家酒”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