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785129号“蚂蚁数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数字 54785129

阅读:135248 2022-0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85129号“蚂蚁数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第52856694号“蚂蚁补贴”商标、第52843494号“蚂蚁短工”商…

  申请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85129号“蚂蚁数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第52856694号“蚂蚁补贴”商标、第52843494号“蚂蚁短工”商标、第53926570号“蚂蚁加速器”商标、第52722838号“蚂蚁披萨”商标、第42155085号“蚂蚁摄影”商标、第42133690号“蚂蚁商学院”商标、第27960874号“蚂蚁找房”商标、第52814202号“小蚂蚁 EV”商标、第5392111号“金蚂蚁 GOLDENANT”商标、第16529863号“金蚂蚁”商标、第18756828号“金蚂蚁”商标、第37192622号“金蚂蚁 GOLDENANT”商标、第53420037号“金蚂蚁 GOLD ANT”商标、第51720818号“银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至五、九、十四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三至五、九、十四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至二、六至八、十至十三、十五为有效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六至八、十至十三、十五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蚂蚁”,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六至八、十至十三、十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六至八、十至十三、十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六至八、十至十三、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19日

本文《关于第54785129号“蚂蚁数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蚂蚁数字 5478512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2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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