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盖璞(国际商标)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见永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讴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37370601号“BOGAP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4289230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第604714号“GAP”商标、第1645392号“GA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应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的抄袭和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被申请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及其母公司简介;2、品牌排行榜;3、媒体报道;4、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5、商标宣传推广材料;6、商标、字号受保护情况;7、申请人引证商标权利证明;8、在先决定、裁定、判决书;9、其他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其商号权。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无主观上的恶意。争议商标从未造成任何市场混淆和误认,也未损害申请人的利益。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被申请人德国公司注册信息、产品包装、产品、合同、订单及发票、广告、其他国家注册证书等。
申请人主要质证意见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并提交了相关判决书、不予注册决定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相关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9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21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设计等服务上,商标权专用期至2029年12月6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申请人引证商标二、三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相应实体规定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的文字“BOGAP”与引证商标一的文字“GAP”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我局已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的权利是否存在冲突的问题进行了审理,申请人的权利已得到充分保护。因此,我局对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商号权,但商标与商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相关公众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
四、本案争议商标并非带有欺骗性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其余理由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