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海澜之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43714570号“圣凯诺 SANCANAL S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353709号商标、第14354001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