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华晨中鸿图书销售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湖北盈未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6日对第40192653号“学练优计划”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学练优计划”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在第16类期刊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注册秩序,易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注册合理合法,且经被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被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应当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部分产品及包装图片、展会图片、宣传海报、官网销售页面、捐赠报道截图;
2、销售发票、出版物征订表;
3、作品登记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申请注册,2020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期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侵犯其何种在先权利。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情形,但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中文“学练优计划”作为商标使用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期刊”商品上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争议商标所表示内容并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文字、图形或贬义及其他消极含义,不致欺骗相关公众或产生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及其他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