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728376号“壹心理 Care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壹心理 Cares 47728376

阅读:165259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市人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亦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28376号“壹心理 Ca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822号“CARES及图”商标、第30271065号“CaresPAY”商标、第3…

  申请人:广州市人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天亦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728376号“壹心理 Car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83822号“CARES及图”商标、第30271065号“CaresPAY”商标、第37098649号“CARESPAY”商标、国际注册第794733号“CARTES及图”商、第1599709号“可尔 Care”商标、第2023437号“名气佳 Icare及图”商标、第7233884号“保视眼镜 CARE VISION及图”商标、第6489192号“亲亲童坊 Mami care”商标、第34202280号“CARE 25”商标、第45689777号“car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整体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档案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八在文字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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