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76818号“趣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趣动 54876818

阅读:98544 2022-01-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康雅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76818号“趣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趣动”由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特征,且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6898号…

  申请人:福建省晋江康雅鞋服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876818号“趣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文字“趣动”由申请人臆造,具有显著特征,且该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436898号“趣动旅程”商标、第第7790592号“动趣DOQ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0年12月6日有效期满,且未予续展。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二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文字“趣动”与引证商标一文字“趣动旅程”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消费者的视觉印象上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围巾;皮带(服饰用);服装;手套(服装)”四项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手套(服装);围巾;腰带;领带;婴儿全套衣”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羽绒服装;帽子;带兜帽的风雪大衣;防水服;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围巾;皮带(服饰用);服装;手套(服装)”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

本文《关于第54876818号“趣动”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趣动 5487681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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