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须必惠须控股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78371号“POC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8806955号“Po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已被撤销,现为无效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狗食用饼干等商品与第47306723号“Poch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