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012284号“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及图 50012284

阅读:117727 2022-0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概念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12284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1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7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74103号…

  申请人:概念实验室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12284号“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2610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9370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8741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98894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便携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电传真设备;网络通讯设备;电子监听仪器;测量器械和仪器;工业操作遥控电器设备;电子公告牌;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电子标签;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电脑软件(录制好的)商品电子标签商品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在测量器械和仪器;光通讯设备;网络通讯设备;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三、四经我局作出的异议裁定书不予核准注册,该裁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及引证商标二的显著部分之一“N及图”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办公室用打卡机;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通话筒;声导管;空气分析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电池用测酸计;视听教学仪器;安培计;粒子加速器;电线圈;变压器(电);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办公室用打卡机;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通话筒;声导管;空气分析仪器;运载工具轮胎低压自动指示器;电池用测酸计;视听教学仪器;安培计;粒子加速器;电线圈;变压器(电);遥控铁路道岔用电动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

本文《关于第50012284号“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及图 500122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410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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