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摄氏产品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43304号“摄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002922号商标、第42997766号商标、第43004345号商标、第42998906号商标、第42973860号商标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复审决定书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8063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