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2068703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公信网大药房 32068703

阅读:95181 2022-01-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重庆医药公信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卯金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圆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对第32068703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公信”商标并已具有较高…

  申请人:重庆医药公信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西南知识产权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卯金氏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圆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对第32068703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公信”商标并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公信医药及图”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医药行业,被申请人应明确知晓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医药公信网”品牌产品,仍申请注册与其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难谓巧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具有复制、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超出了正常的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相关批准文件;“公信网大药房”首次使用及连续使用证据;特许经营合同及发票;新闻宣传及媒体报道;荣誉证书;经济数据;法院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不予注册决定书;被申请人抢注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最早申请注册“公信”商标时间早于申请人成立时间,不存在抢注。被申请人申请注册较多商标是出于商标保护意识,不存在囤积商标行为。被申请人合理合法申请“公信”商标。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近年来注册了大量复制和摹仿的他人知名商标,具有“搭便车”、“傍名牌”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抢注多件申请人“公信”商标,并向申请人兜售。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系恶意行为。争议商标应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维生素制剂;医药制剂;医用营养品;消毒剂;兽医用药;卫生巾;医用敷料;婴儿食品;牙用光洁剂;药用草药茶”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月27日。

  2、申请人在申请书首页中引证的第19834843号“医药公信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重庆医药公信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5类医用药物等商品上,2017年2月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公信”、“公信大药房”等商标,而第30588621号“公信”商标、第32056238号“公信大药房”商标已在异议程序被不予注册,第32056238号“公信网大药房”商标在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中被不予注册,第16682255号“公信及图”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三九九润”、“大益堂”等,其中第12146844A“三九九润”商标在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4、(2016)粤民终354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关于本案被申请人与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在其官网中显示其为三九企业集团下属一家有限责任制的医药经营企业,具有引起相关公众混淆的主观意图。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合同、发票等证据或未显示时间,或显示的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维生素制剂等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在先使用“公信”或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并产生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本案中, 由经审理查明3可知,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公信”、“公信大药房”等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多个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三九九润”、“大益堂”等,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答辩亦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其申请注册的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同时,由经审理查明4可知,被申请人还具有攀附他人商誉的主观恶意。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不正当性,明显具有抄袭和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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