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汇信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钱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516417号“汇信征信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25074A号“汇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消费者施以区别注意力不会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主设计而成,在实际使用中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与本案并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营业执照;2、申请人百度百科资料;3、荣誉证书;4、微信公众号文章、百度搜索结果;5、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6、引证商标注册人名下商标汇总;7、《天眼志》杂志相关信息;8、“外汇猫”百度搜索结果。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用咨询服务;金融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金融信息”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