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壹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64993号“APEAC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11807号决定,于2021年06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可可株式会社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壹传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KAKAO FRIENDS简介;2、百度搜索页面中关于复审商标的搜索结果;3、上海举办的快闪电活动;4、开设上海实体店的证据;5、广州粉丝见面会的证据;6、广州太古展览的证据;7、APEACH与各品牌联名的相关报道;8、微博、小红书、时尚网相关评价;9、天猫、淘宝、京东、亚马逊等网络销售平台页面。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6年7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8类“新闻社服务;数据流传输;电报通讯”等服务上。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11月09日至2020年11月08日期(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数据流传输;电报通讯”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APEACH”为“KAKAO FRIENDS”品牌的家族成员之一,该品牌与其它品牌联名合作、与粉丝见面、并开设实体店和网店销售“玩偶;抱枕;马克杯”等包含“APEACH”在内的相关衍生品,上述证据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新闻社服务;数据流传输;电报通讯”等全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