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6201849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图形 36201849

阅读:45916 2022-01-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钱小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6201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

  申请人:湖南茶悦文化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海南钱小胖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5日对第362018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茶颜悦色”为申请人公司创始人吕良先生于2013年在中国湖南长沙创建的中式古风茶饮品牌,现已成为长沙的新生代地标性品牌。争议商标与第234600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茶颜悦色”经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良精心设计,于2017年5月17日完成著作权登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三、争议商标系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被申请人作为茶饮料同行业者,申请注册的“颜知茶也”商标系申请人“茶颜悦色”和“知乎茶也”的结合体。被申请人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恶意。四、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

  1、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2、版权登记证书;3、茶颜悦色简介、门店列表、营业执照、租赁合同、门店照片;4、所获荣誉;5、茶颜悦色早期使用证据公证书、产品原料采购合同及相关单据;6、茶颜悦色微信公众号、宣传网页、大众点评网公证书;7、茶颜悦色维权记录;8、茶颜悦色相关媒体报道、品牌排名;9、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10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9月20日。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可可饮料;巧克力酱;茶”等。商标专用期自2018年3月21日至2028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通讯设备;电及电子视频监控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可可饮料;巧克力酱;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虽主张“茶颜悦色图形”标识的著作权,但争议商标与之未构成实质性相似。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不正当占用了公共资源,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证据不足。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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