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20411号“MGISEQ”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16873号“脉生泉 Maiseq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医疗诊所服务、医疗按摩、保健、医疗辅助、理疗、治疗服务、保健站、饮食营养指导”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其撤销公告已刊登在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