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国瑞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736467号“佐芬尼GERFEND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508748号“歌米兰GEMILANG及图”商标、第40152528号“G及图”商标、第7527242号“国瑞特G GUORUITE”商标、第24531053号“GQ GUANG QUAN”商标、第15031307号“源圭能源YUANGUI及图 ”商标、第24528342号“GQ”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尚有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