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和协知识产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26115号“星沙水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9144号“星沙物流 SINSA LOGTICS”商标、第18408271号“星沙物流 SINSA LOGISTICS”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均不稳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紧密的对应关系,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一、二商标流程页、宣传推广情况、作品登记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时至本案审结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输、给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能源分配等、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运输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3月10日